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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日,发生在黑龙江富锦市的“16秒夺刀反杀案”被媒体报道后,引起广泛关注。

201746日,黄某某和冯某某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发生口角,冯某某掏出尖刀,将黄某某腹部刺伤,黄某某抢下尖刀后反将冯某某刺伤,致其当场死亡。20184月,富锦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黄某某抢过刀后刺向冯某某,实施了伤害行为,黄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。

监控视频显示,黄某某和冯某某在交警队一楼走廊卫生间门口发生争执,冯某某的朋友将两人拉开,并站在二人中间,185444秒,冯某某掏刀捅向黄某某。5454-57秒,黄某某夺下刀,对着冯某某从上往下挥舞手臂。5500秒,黄某某被人拉开,整个过程大约16秒钟。同时,鉴定结论表明,黄某某腹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,冯某某被刺戳左侧上胸部肩关节前下方,造成急性大量失血死亡。

根据刑法规定,正当防卫的认定,需要同时具备起因条件、时间条件、主观条件、对象条件、限度条件等五个要件。此起案件,一审判决之所以否定成立正当防卫,主要还是过于考量防卫前提的存在与否。换言之,黄某某夺刀之后,冯某某的不法侵害是否已经被制止,是这起案件的关键。

需要强调,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,不是一个时间点,而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。因此,我们不能说,只要不法侵害人的刀被夺走的那一瞬间,不法侵害的“正在进行”便宣告终结。否则,只有那些即刻的、短暂的、恰到好处的精准反击,才能成立正当防卫要求的防卫适时。

总体来说,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,还是要站在防卫人的立场,设身处地的考虑问题,不要机械的、苛刻的认定正当防卫。判断不法侵害的“正在进行”,要回到案件发生之时,多加考虑不法侵害人的现实危险,防卫人的现实处境,具体考量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是否自由,是否继续还击,是否停止侵害,力量对比是否过于悬殊,是否被压制等等。

黄某某面对迫在眉睫的捅刺,10秒间夺刀完成反刺,整个冲突的过程非常短暂。其次,黄某某的反刺只有一刀,动作幅度上也近乎应激反应。此外,案件事发在交警队走廊,周遭还有辅警的干预,可是这些干预尚未形成有效控制,否则黄某某也不会身负刀伤。再者,冯某某的作案工具虽然被夺下,但是其人身自由,存在继续侵害的可能。最后还要注意到,双方达成的《刑事谅解书》也表明了双方认可黄某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。

可是,案件中存在的这些方面并未引起法院的足够重视,归结原因还是“唯结果论”、“武装对等论”、“机械认定论”的固有思维在作怪。

从于欢案的从轻改判,到“昆山反杀案”警方的主动撤案,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强调鼓励正当防卫,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正在逐步摆脱司法上的异化。这起备受关注的“16秒夺刀反杀案”,最终能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个案正义,或将考验司法的定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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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 浩

周 浩

4篇文章 5年前更新

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,聚焦刑事辩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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